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郭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二亮,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孟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杨 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刘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