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芜湖市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育生,职务不详。
被告:曹育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兴华商贸有限公司、曹育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芜湖市兴华商贸有限公司、曹育生已履行,原告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兴华商贸有限公司、曹育生诉讼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兴华商贸有限公司、曹育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樱花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