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莹,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易鹏,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莹与被申请人易鹏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新0202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易鹏名下的财产5,081.09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莹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易鹏在昆仑银行克拉玛依大庆路支行银行存款5,081.09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