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俊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霞,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深,贵州铭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俊材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沈俊材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俊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沈俊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5,855元,原告沈俊材自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明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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