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盛,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任广社,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杨学风,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盛与被执行人任广社、杨学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20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任广社、杨学风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盛偿还借款本息1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45元,合计191,645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任广社、杨学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任广社、杨学风有银行存款,已强制扣划5,71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王盛支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社区走访调查、家庭调查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向被执行人任广社、杨学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盛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王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盛应受偿的金额为191,645元,已受偿金额为5,713元,未受偿金额为185,932元。被执行人任广社、杨学风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2,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0202执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德全 审 判 员 孙鑫迪 审 判 员 栗征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