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银水大厦1707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莲,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璐与被告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