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秀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红安县,住红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秀平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刘秀平在红安县八里湾镇老街的一间民房内开设“炸金花”的赌场,以“打缸子”的形式抽头渔利,邀约黄某、王某、刘某等人进行赌博,并在赌场内“抵腰”,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赌博。该赌场经营了近二十天,非法获利8万余元。

案发后,刘秀平退清了违法所得82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秀平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秀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秀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有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秀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人刘秀平非法所得825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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