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家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舒君,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5月8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邓家金与被执行人杨波、舒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14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按照调解书分阶段履行第一阶段应当支付2万元及利息(待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承担受理费2443元、执行费957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
立案后,本院进行如下执行措施:
分别于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7月19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无可执行的存款;杨波、舒君名下登记有车辆: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宋运喜)于2021年3月12日查封湘GN4005号江铃牌车辆(具体位置不明,未扣押);2021年6月9日查封了舒君名下的湘GE9902号东风标致车,但该车诉前已经质押给申请执行人邓家金,2021年9月15日,双方协议:2021年9月底支付10000元,车辆由被执行人取回,但不得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2021年10月底前支付10000元执行款及受理费,如10月底前未支付,由法院扣押该车,予以拍卖,调解书分期的剩余执行款每月偿还3000元至5000元。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并庭外领回车辆。
2021年6月2日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没有登记的财产。
2021年3月8(另案)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杨波招赘舒君家,双方在县城做小生意,没有房屋,房屋系其父母的,其他情况不清楚。
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波、舒君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录音上传),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未明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执行到位10000元,其他执行标的、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