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柯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31日经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沙井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排祖拉·艾不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萨比热·阿不都热西提随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6日3时2分许,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酒后无证驾驶新NXXXXX“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二团金喀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喀公路公安检查站时,民警发现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为酒后驾车状态,遂将其带至二团医院抽血送检。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6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尔斯拉木·艾买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