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柴友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金(特别授权,法律援助),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家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柴友崭与被告程家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友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柴友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7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5年上半年,被告以在山东承包了工程邀约原告等人到山东威海文登市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工地项目部将工程款结算给被告,被告结账后没有支付原告的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2019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金额为4789元的欠条一张,约定两年内付清原告工资。现两年时间已到,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程家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上半年,被告以在山东承包了工程邀约原告等人到山东威海文登市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的工资。2019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柴友崭工资肆仟柒佰捌拾玖元(4789元),限期两年内还清。欠款人:程家明。2019年2月17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中做工,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给付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78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程家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柴友崭劳务工资478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程家明负担。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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