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 典 书 记 员  宋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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