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 典 书 记 员 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