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11,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16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张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应受偿借款本金11,7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160元,三项共计11,922.5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存款210.8元,扣除执行费78.84元,剩余款131.9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借款本金11,568.04元、案件受理费62.5元、保全费160元。执行费78.84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履行。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企业登记、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