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和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0882193XA。
负责人:谭金丽,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光宇,贵州宇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与被告余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同年6月1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以被告余飞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县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