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培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杨其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韩炳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韩培泽与杨其梅、韩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费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互联网银行仅有少量财产信息,本院已划拨595.94元,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根据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
4、根据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
5、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6、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反馈,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查明 7、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484.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宪军
审 判 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