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蔡天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焦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天岗、孙泽富与被告焦国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天岗、原告孙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天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工料费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二原告为被告焦国庆承包的威县常庄田村一工地上提供外墙涂料施工。于2020年1月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如期完成该项施工。被告欠二原告工料费共计90,000元。于2020年10月18日被告焦国庆写有欠条一张作为依据。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就是不给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焦国庆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蔡天岗、孙泽富为被告焦国庆承包的威县常庄田村工地提供外墙涂料施工,于2020年1月竣工完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二原告工料费90,000元未支付。2020年10月18日被告焦国庆为二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常庄田村外墙涂料工料费9,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提交的欠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蔡天岗、孙泽富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原、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向原告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料费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焦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天岗、孙泽富支付工料费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焦国庆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锐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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