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金吉英。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金吉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金吉英在盛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5.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