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宝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恒德炫艺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李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冯宝鹏与李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0725 元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160.99元,扣划其投保的保单编号为010491609279471的保险合同项下的退保金6403.53元,扣除执行费73.52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149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已不在户籍地居住。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5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