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新纪元欧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苏锡路金城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彦,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新纪元欧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新纪元欧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新纪元欧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市新纪元欧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无锡市新纪元欧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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