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夏忠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审被告:河南佰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中州大道西公寓B座1单元17层B5号。

法定代表人:吴卓锋。

原审被告:河南佰鼎置业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中段南侧钧陶城。

法定代表人:王铭举。

委托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夏忠海与原审被告河南佰鼎置业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河南佰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豫1002民初字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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