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康乐小区东侧4号门市房。 负责人:杨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女,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王立堂,男,54岁,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与王立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以王立堂已主动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2— 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