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皋兰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黑石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岗,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122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皋兰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3365元,于2020年1月17日前付清,逾期则支付违约金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67元。调解书生效后,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皋兰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789元。
原告诉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皋兰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73365元、诉讼费5567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9789元,申请执行人皋兰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执行请求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甘0122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
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