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振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山,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王斯琴格日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王斯琴格日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