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铁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覃健,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何佳俐,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蔡铁伟申请执行覃健、何佳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桂0205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健、何佳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铁伟于2021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覃健、何佳俐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柳州市航北路民鑫市场18栋6号不动产,该不动产已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柳州市连塘路90号2栋1单元5-1号不动产,案外人覃煜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柳州市航鹰大道14号兆安?四季花城12栋1单元2-2号,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本案不再重复执行。

车辆登记情况为:覃健名下有桂B×××××黄川牌汽车、桂B×××××东风标致牌汽车、桂B×××××奔达牌汽车,桂B×××××宝骏牌汽车;何佳俐名下有桂B×××××宝骏牌汽车,上述机动车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执行。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51442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351442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健、何佳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铁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健、何佳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铁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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