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庆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北屯市宏达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6187683Q,住所地第十师一八八团六连养殖小区(火车站后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牟永见,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庆恩与被执行人北屯宏达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23445.49元,执行费3251.68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屯市宏达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公积金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社会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春 雷
审 判 员 韩 新 民
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