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学信,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徐节水,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柏学信与被告徐节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柏学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的装饰装修费35365元、垫付的材料款6715.5元,并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2000元、罚款1100元,总计57180.5元;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际损失2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老乡关系,2020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装潢合同》,约定原注册的西宁云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公司,在庭审时发现西宁云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注销,被迫撤诉)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的家庭装修装饰的工程,由原告召集一行找人进行装修装饰,并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人工工资,并约定了施工日期、材料的购买、质量要求,施工管理等。后原告对被告位于中海河山郡7户家庭装修进行施工,并按约定按时保质完成装修装饰工作,被告却违反诚信义务,拒不支付原告装修费,被迫无奈,2020年12月原告带着一行工人去城北区劳动局,经劳动局工作人员调解,被告支付了31904元,剩余人工工资35365元未结。经原告索要多次,被告置之不理,至今原告多次去城北劳动局调解,被告还是拒绝支付原告剩余的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以《合同书》、来往账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徐节水的承诺书等为证,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徐节水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学信与被告徐节水为装饰装修合同争议,原告主张的装饰装修费所涉装修工程均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及合同履行地点均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本案应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