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91340600791860970W。 法定代表人:左钱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星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06650835X。 法定代表人:张晨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689795076。 法定代表人:冉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冉艺开元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587230840。 法定代表人:孙凤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龙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590198140。 法定代表人:冉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清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的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星禾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淮北市冉艺开元制衣有限公司、淮北市龙艺钢构有限公司、李清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将上述五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陈雷雨 审判员 袁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博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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