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城京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京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廉君,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京粮酒业有限公司、保定京粮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祁 峰 审 判 员 孟庆池 人民陪审员 崔 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董淑芳 书 记 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