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338号
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香智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守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道公司)与被告上海守云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审理中,谷道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谷道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