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被执行人:邢生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生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邢生清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0159010146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49.7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