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长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胡恩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王传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长淮与被告胡恩早、王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马长淮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长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长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