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淖毛湖农场四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0577067335.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至今未交。原告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