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朱名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畅与被告朱名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畅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名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畅撤回对被告朱名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为203元,由黄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