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市府东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X14803162J。
法定代表人:崔新来,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白营村洛宜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75743M。
法定代表人:曹智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滨河北路20号火炬大厦C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61669972K。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卓飞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41599672M。
法定代表人:张俊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智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王群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均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联系上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1日、2021年3月17日、2020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曹智慧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94.83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群莉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1.22元,冻结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6.53元,冻结被执行人王群莉名下网络账户资金87.5元,申请人表示金额较少,暂不扣划,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名下网络资金均为0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明,本院均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名下豫C×××××号车辆,曹智慧名下豫C×××××号车辆。
3、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执行人王群莉名下位于洛阳市××工区××路××房产、××工区××路××房产,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曹智慧、王群莉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现处于存续、经营异常状态,并已于2020年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6起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涉及司法案件8起。
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名下财产线索。
三、通过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调查了解、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踪迹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5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白营村洛宜路西进行实地走访,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调查,未找到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现场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关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2件,案号:(2021)豫0311执2340号、(2021)豫0311执673号,被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9件,被执行人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1件,案号:(2021)豫0311执2581号,被执行人曹智慧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4件,被执行人曹智慧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4件,被执行人王群莉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2件,上述现场调查及关联案件情况也说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智慧、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玲、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锋、曹智慧、王群莉均作出限制消费令措施,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均已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3、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智慧、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玲、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锋、曹智慧、王群莉均做出拘留决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5066913.01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10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鑫慧达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河南新圣元婚礼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智慧、王群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