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燕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01196105040016,汉族,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燕平罚金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刑终30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燕平采取了如下措施:
立案后进行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郭燕平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2日给被执行人郭燕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21年3月16日对郭燕平以女儿郭XX名义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进行了网络询价。
4、2021年4月16日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续封了郭燕平以女儿郭XX名义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朝字XXXXXXX号。
5、2021年5月24日对郭燕平以女儿郭XX名义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进行了网络拍卖,一拍流拍。2021年6月10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以11,205,000元成交。
6、2021年6月25日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将郭燕平以女儿郭XX名义购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7、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郭燕平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燕平有其他可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