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瑞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传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瑞花与被执行人陈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传江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5.8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传江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32507.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