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蒙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蒙召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蒙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蒙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9年3月23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万元。原告于2019年3月24日、3月25日分四次共计转帐给被告9万元。经催讨,被告仅归还18,000元,剩余72,000元未归还。故原告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刘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9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原告于2019年3月24日、3月25日分四次共计转帐给被告9万元。经催讨,被告仅归还18,000元,剩余72,000元未归还。故原告涉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借款后被告共计归还53,222元。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778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652.7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帐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7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被告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蒙召借款36,778元。

二、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蒙召逾期利息4,65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杨蒙召负担382元,被告刘涛负担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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