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林安饰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园区新港5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0987577485。
法定代表人:董中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丰莹,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瑚,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杨桥畔镇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科技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3053066094。
法定代表人:朱志祥,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王连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盼,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内。
被告: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168号雁翔广场1号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83569972E。
法定代表人:杨雷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鑫,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内。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林安饰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县方圆门窗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西安林安饰都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