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诗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审被告: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双溪镇宜洋村65号。 法定代表人:曾良凌,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诗方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川、原审被告屏南圣阳鸳鸯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诗方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诗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 鸣 审 判 员 高晓燕 审 判 员 陈潇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丽平 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