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H27795011B,住所: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万军,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湘君典藏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074573864U,住所:青海省互助县绿色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龙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国,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074554735X,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锦绣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丹,公司经理。

被告: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海东信保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6619189436,住所: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海东科技创业大厦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得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朱子音(实习),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湘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青海省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湘君典藏实业有限公司、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余湘军、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在本案中暂不追究对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湘军、王**三被告的连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作出变更,现原告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湘军、王**在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共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湘商投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湘军、王**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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