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大道1号A栋2单元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06513B。 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云,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梨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9367852U。 法定代表人:王毕,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嵘,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才,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节禹垚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科集团)、第三人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山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被告重庆中科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重庆中科集团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裁定。2020年4月28日,本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毕节禹垚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双山建投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先正才 书 记 员 王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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