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学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仇雅南,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陶的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学庆与被告陶的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陶的桃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陈学庆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陶的桃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学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