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执权,男,1963年1月29月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白祖省,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袁利霞,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谢执权与白祖省、袁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30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白祖省、袁利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谢执权借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11年1月18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04年2月22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执行利息时扣除已付的2500元;二、案件受理费911元,由白祖省、袁利霞承担。由于白祖省、袁利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谢执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管局、住房公积金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谢执权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谢执权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谢执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7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执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谢执权发现被执行人白祖省、袁利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执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