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敖福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刘晓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城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95759974。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福全、刘晓勤与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5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敖福全、刘晓勤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1012.42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敖福全、刘晓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票、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本院(2021)川0521破1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泸县龙城商砼有限公司对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本案现不宜继续开展执行工作。

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泽民限制高消费并将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保全人案件。

六、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敖福全、刘晓勤与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为欠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012.42元,该债权现未实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川0521执13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敖福全、刘晓勤履行(2020)川05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非审判员毛启君

审 判 员 舒      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温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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