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田路东(市交通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16741。
法定代表人:黄海伦,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姜海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执行人:谭丽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姜海深、谭丽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谭丽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凤凰支行账号62×××79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0161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
冻结被执行人谭丽娆在工行广西贵港市支行账号21×××27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0161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
冻结被执行人姜海深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南信用社账号91×××78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0161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国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