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闵某某,男,东乡族。 原告黄某某某,女,回族。 原告闵某义,男,东乡族。 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闵某某、黄某某某、闵某义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承包了位于东乡县北岭乡仓房村卡拉沟社异地搬迁项目工程,三原告经人介绍到该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闵某某日工资为230元,闵某义日工资为200元,黄某某某月工资为4500元。2019年11月12日,三原告停止施工,经双方结算三原告的合计工资为13096元,被告已向三原告支付了6548元,剩余6548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2月23日前付清,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的工资合计6548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索要工资的误工、食宿、交通等损失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闵某某、黄某某某、闵某义劳动报酬款6548元,于2021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闵某某、黄某某某、闵某义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明福 审判员 唐占武 审判员 韩高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