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生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该村,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孙泽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现住该村,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生林与被告孙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孙泽民因工程需要,让其员工吴某某在原告处拿货记账,吴某某拿货6000元,吴某某已打下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生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智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