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方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方某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方某4,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月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系方某1妻子、方某2弟媳、方某3弟媳、方某4嫂嫂。
被告:方某5,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与被告方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月兰、被告方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其就位于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房屋分别享有20%份额并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同胞兄弟姐妹。位于黄山区××镇××村××组××号房屋系双方父母方振帮、盛有娣于1971年建造。父亲方镇帮于1981年去世,母亲盛有娣于2010年去世。现案涉房屋,村里可以统一办理登记,但被告方某5拒绝签字配合。另,方某1此前患有胰腺癌,于2019年7月在上海复旦肿瘤医院手术治疗,花费巨额手术费用。现方某1身体欠佳,基本没有劳动能力,由其配偶长期照料,婚生子尚在读大学,其家庭着实困难(生活基本靠低保和家人帮扶维持),此前多次与方某5协商,要求就案涉房屋进行分割,便于方某1将案涉房屋出租,以补贴家用,方某2、方某4、方某3对此均无异议,但方某5均拒绝。
被告辩称
方某5辩称,案涉房产系其与父母共同建造,其应分得一半,不同意平均分割。1、位于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年建成入住的,总共有6间(包括堂心)。在建造过程中,我21岁贡献最大,其他弟妹年纪尚小未成年;2、1981年,父亲说房子分三份,我们三兄弟各一份,女儿不参与分房;3、1987年我在三口工作,从老家搬出,30年来,房屋一直是弟弟们占着,直到他们都另建房屋才离开老房子;4、2017年,因我在村里还有山田、自留地,才偶尔回老家居住。因长期无人居住,有漏雨、破败,我们还花钱修理了老房子,我们回去也只是住当年我分家时那一间小房间,其他房间均被锁住;5、30年来,我的房间及物品都被占用,房屋还由弟弟出租给别人,但没有和我说过;6、2017年我回家居住时,他们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下半年开始农村房屋办证,他们因房屋问题和我协商过一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方某5系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长兄。1969年,方某5开始参与父母在三口镇汪家桥村夫子山组建造房屋,1971年建成并入住。该房屋系砖木结构,分割为5间房间、1间客厅,现编号为夫子山组11号。父亲方镇帮、母亲盛有娣先后于1981年、2010年去世。期间,盛有娣随方某1夫妇生活。方某5、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结婚成家后,陆续从该房中搬出,分别在城区购房、或在村里另建自住房、或住夫家。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与辩解、书证及本院制作的案涉房产平面示意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作为子女,对父母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就本案而言,方某1对母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方某1现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予以照顾;方某5在案涉房产建造过程中,相对于其他继承人出工出力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方某5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能尽力履行扶养母亲的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少分。据此,本院确认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对案涉房产分别享有30﹪、15﹪、15﹪、15﹪、25﹪的份额,方某5要求50﹪份额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实地察看,案涉房产不宜进行分割,否则不利于生活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故本院对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要求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对坐落于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房屋分别享有30﹪、15﹪、15﹪、15﹪、25﹪的份额;
二、驳回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负担150元、方某5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