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祁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锋、叶大臣,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磊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W6H8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祁麟与被申请人上海磊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祁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磊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麟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磊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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