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丽华与被申请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丽华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韩丽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