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国章,男,地址:元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艳栓,男,38岁,1982年4月10日,地址:石家庄市。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国章因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不服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20)冀0132民初204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被告辩称
……(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评论)。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20)冀0132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此句不写)。